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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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七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 布。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八條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第九條 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第十條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ㄒ唬┬枰少彽呢浳?、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 ?。ǘ樵谥袊惩馐褂枚M行采購的; ?。ㄈ┢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前款所稱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第十五條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第十六條 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第十七條 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第十九條 采購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十條 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歇毩⒊袚袷仑熑蔚哪芰?; ?。ǘ┚哂辛己玫纳虡I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ㄈ┚哂新男泻贤匦璧脑O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ㄋ模┯幸婪ɡU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ㄎ澹﹨⒓诱少徎顒忧叭陜?,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供應商不得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ㄒ唬┕_招標; ?。ǘ┭堈袠?; ?。ㄈ└偁幮哉勁?; ?。ㄋ模﹩我粊碓床少?; ?。ㄎ澹┰儍r; ?。﹪鴦赵赫少彵O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ㄒ唬┚哂刑厥庑?,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ǘ┎捎霉_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ㄒ唬┱袠撕鬀]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ǘ┘夹g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ㄈ┎捎谜袠怂钑r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ㄋ模┎荒苁孪扔嬎愠鰞r格總額的。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ㄒ唬┲荒軓奈ㄒ还烫幉少彽?; ?。ǘ┌l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ㄈ┍仨毐WC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條 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三十三條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